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船检一部刑诉〔2020〕34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03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街道**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5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041995********,汉族,小学,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胡同**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5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031993********,汉族,小学,无职业,吉林市龙潭区靠山街道靠山村*组。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5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逮捕。
被告人蔡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112001********,汉族,小学,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胡同**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17年4月被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郑某某、王某某、蔡某某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3月中旬至4月10日期间,雇佣被告人郑某某、王某某,在本市船营区友好小区4-4-502出租房内,以建立微信群的方式组织参赌人员二十余人投注“快三”进行赌博,并于2020年4月初雇佣被告人蔡某某为其帮忙投注。截止案发,涉赌金额49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破案及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流水金额、微信记录、支付宝流水明细、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张某某、郑某某、王某某、蔡某某供述及辩解;
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郑某某、王某某、蔡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郑某某、王某某、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某、王某某、蔡某某属于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成月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郑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被告人蔡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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