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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郭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刑诉〔2018〕20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002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 2018年2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路**路**排**号,2018年2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19日1时许,在尧都区洪家楼北街***家属院*号楼*单元*层*户刘某家,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告人郭某某因故相互厮打,张某某手部被郭某某掰伤,郭某某头部被张某某用酒瓶打伤。经鉴定张某某、郭某某的伤情均为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相互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相互伤害对方身体,均致对方轻伤,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牛广宁

2018年5月31日

附: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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