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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郭某某等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_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东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8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溪县**路**号,现住眉山市东坡区**栋**单元**号。因犯抢夺罪,于2009年6月19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仁寿县**乡**村**组,现住眉山市东坡区**街**栋**单元**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镇**村**组**号,现住眉山市东坡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镇**村**组,现住眉山市东坡区**路**出租房。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3月30日被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镇**街**号,现住眉山市东坡区**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刘某某、李某某、黄某甲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开始,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合谋召集卖淫女,以在眉山市东坡区城区酒店长期开房供卖淫女居住,并通过微信招嫖的方式组织卖淫女进行卖淫活动。2020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在眉山市东坡区**路**号**酒店为卖淫女开设房间,组织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二人通过微信发布招嫖信息,招揽卖淫女和嫖客,规定了卖淫项目、收费标准等,并从中收取嫖资分成。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黄某甲三人负责招嫖并在该场所接待嫖娼人员、安排卖淫女卖淫。卖淫女固定分得总嫖资的50%,刘某某除每月领取2000元基本工资外,每介绍一名嫖娼人员,从中获取总嫖资10%。李某某、黄某甲每介绍一名嫖娼人员均获取卖淫女抽成后嫖资的30%。嫖资收取后交由郭某某或张某某统一计算分配。2020年5月22日凌晨2时许,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民警在该酒店内查获卖淫人员6名,嫖娼人员5名。

经查,被告人张某某非法获利3万余元;被告人郭某某非法获利3万余元;被告人刘某某非法获利5940元;被告人李某某非法获利4000元;被告人黄某甲非法获利5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刘某某、李某某、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黄某乙、袁某某、唐某某等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黄某甲协助组织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郭某某、黄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丽

检察官助理:赵望

2020年9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现被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被告人黄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22859****。

2.案卷材料四册,换押证四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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