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郭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邮检诉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张某某,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41987********,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高邮市********室(户籍所在地高邮市******号)。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24日被高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高邮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4199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高邮市********室(户籍所在地高邮市******号)。被告人郭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高邮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高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赵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的辩护人、被害人赵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2月7日一次退回高邮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高邮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分别于2020年1月23日、2020年4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张某某、郭某某共同诈骗事实

2019年8月16日至2019年9月12日期间,被告人郭某某明知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前夫)在赌博,仍然在张某某的怂恿指使下,由郭某某和被害人赵某甲商谈,以做抵押二手车生意、房产抵押生意为由,许以高息回报为诱饵,15次从赵某甲处骗得人民币约126.96万元。郭某某将上述骗来的钱款全部交给张某某,或按照张某某的指示汇入某赌博网站的账户上,由张某某进行赌博,造成了被害人126.96万元的损失。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高邮市公安局调取的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等物证、书证;

2.证人赵某乙、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张某某合同诈骗事实

2019年9月14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对郭某某隐瞒其租车的真实意图,让郭某某前往被害人陈某某处租得一辆苏K****东风日产汽车。在郭某某将车交给张某某后,张某某于当晚就将汽车抵押给他人,获利8万元,并将此款用于赌博。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打印件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等。

5.高邮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与郭某某共同实施诈骗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锴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高邮市看守所,郭某某现羁押在扬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