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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金某某开设赌场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一部刑诉〔2020〕339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路**号。因吸毒,于2012年2月2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苍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金某甲,女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龙港市**村**号。因赌博,于2017年10月2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罚款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苍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金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张某某利用闲聊APP聊天软件组建赌博群,组织70余名赌客在群内通过浙江游戏大厅以龙港麻将形式进行赌博,并将被告人金某甲拉入群内,帮忙收取红包、管理该群。经统计,被告人张某某、金某甲敏共计抽取头薪为人民币120000余元。

2、2019年12月份开始至2020年3月底,被告人张某某利用乡聊APP聊天软件组建赌博群,组织上百名赌客在群内通过浙江游戏大厅以龙港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金某甲在群内帮忙收取红包、管理该群。期间被告人张某某、金某甲共抽取头薪约人民18000元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人项某某、郑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张某某、金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手机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金某甲组建赌博群供他人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金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金某甲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紫云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金某甲羁押在苍南县看守所

2.电子卷宗文书卷一卷、证据卷一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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