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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钟某某介绍卖淫案)(公开版)_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1197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巷**公寓**栋**单元**号**组,现居住**。因犯介绍卖淫罪,于2018年3月20日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涉嫌介绍卖淫罪,2020年4月26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3197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巷**巷**号**组,现居住**。因涉嫌介绍卖淫罪,2020年4月27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钟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初,被告人张某某、钟某某租赁傅某某位于常德市武陵区**路**号的门面,合伙经营一家无名按摩店,容留刘某某、罗某甲等从事卖淫嫖娼非法活动。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2日20时许,罗某甲在该按摩店内与熊某某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并通过微信扫码收取熊某某人民币200元。

2、2020年4月6日19时许,刘某某在该按摩店内与张某甲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并通过微信扫码收取张某甲人民币300元。

3、2020年4月7日1时许,刘某某在该按摩店内与张某乙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并通过微信扫码收取张某乙人民币200元。

4、2020年4月10日1时许,刘某某在该按摩店内与王某某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并通过微信扫码收取王某某人民币300元;2时许,刘某某、王某某在该按摩店内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材料,指认照片,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扣押文书,公安行政处罚文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傅某某、王某某、张某乙、张某甲、熊某某、刘某某、罗某甲、罗某乙、安某某的证言;

3、辨认笔录;

4、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讯问被告人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钟某某在合伙经营的按摩店内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均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被告人张某某、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文彪

检察官助理:邹珊珊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钟某某现羁押在常德市看守所;

2、案卷_三册、光盘四张;

3、人民币现金六千元;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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