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南检公诉刑诉〔2020〕179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21977********,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镇**村**组,住所地与户籍所在地一致。2005年10月24日,因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南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2年4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19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3日由南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小区**幢**单元。2008月8月19日,因犯组织卖淫罪被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1年12月30日假释出所。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18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3日由南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晚,被告人张某某、陆某某驾车至南充市顺庆区**镇**村**组,将被害人岳某某家的一大一小两头黄牛盗走。后民警在南充市高坪区**办事处**村**组陆某某、张某某租住的水库边,查获被害人岳先富被盗一大一小两头黄牛。经鉴定,两头黄牛的价值14425元。
2019年12月11日晚,被告人张某某、陆某某驾车至南充市蓬安县**乡**村**组,将被害人王某某家的1头黑色公水牛盗走,后在广安市武胜县鼓匠乡牛市以19000元价格卖出。
2019年11月29日晚,被告人张某某、陆某某驾车至南充市顺庆区**乡**村**组,将被害人罗某某家的1头黑色母水牛盗走,后在广安市武胜县鼓匠乡牛市以10200元价格卖出。
2019年12月4日晚,被告人张某某、陆某某驾车至南充市蓬安县**镇**村**组,将被害人赵某某的1头黄牛盗走。
2019年12月4日晚,被告人张某某、陆某某驾车至南充市蓬安县**乡**村**组,将被害人李某某家的1头母黄牛盗走。
2019年12月9日晚,被告人张某某、陆某某驾车至南充市顺庆区**镇**村**组,将被害人李某甲家的1头母黄牛盗走。
2019年12月12日晚,被告人张某某、陆某某驾车至南充市顺庆区**镇**村**组,将被害人岳某某家1头黄牛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扣押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陆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袁洪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陆册和补充材料壹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