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尔勒市检公诉刑诉〔2019〕76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225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系库尔勒市**营业厅店长,出生地甘肃省高台县**村**号,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库尔勒市**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1月16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库尔勒市公安局执行,于2019年8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28231996******,回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尉犁县**小区**栋,现住址库尔勒市**路**号院。2015年6月10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5年7月16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20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库尔勒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勾某某,男,汉族,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8261996******,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甘肃省宁县,户籍所在地库尔勒市**号**号楼**单元**室,现住址库尔勒市**号楼**单元**室。2014年11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库尔勒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123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金塔县**村**组**号,本市无固定住址。2019年2月9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库尔勒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821989081337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住址河北省定州市**镇**东**号,本市无固定住址。2019年2月11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库尔勒市公安局执行,于2019年8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251993******,大专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现住址陕西省澄城县**镇**村**组**号,本市无固定住址。2019年3月4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库尔勒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勾某某、马某某、白某某、王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24日、2019年6月4日、2019年8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10月,被告人张某某在库尔勒**通讯营业厅担任店长期间,将非法获取的577张电话卡以每张5元、7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陈某某、勾某某,通过微信收取勾某某3510元。陈某某、勾某某为牟利,将非法获取的电话卡通过微信、QQ游戏交流群发布出售电话卡信息,勾某某以每张28元的价格将5张电话卡出售给“呵呵”,并通过微信收取140元。被告人陈某某以每张25元、30元的价格将520张电话卡出售给马某某、王某某,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马某某、王某某15600元;以每张25元的价格将35张电话卡出售给“尹某某”,通过微信收取875元,陈某某、勾某某共计收取16615元。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为牟利,将非法获取的电话卡以每张80元的价格将278张电话卡出售给白某某,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从白某某处收取14240元;马某某以每张35或38元价格将50张电话卡出售给“大灰羊工作室”并收取1810元;以每张58元的价格将30张电话卡出售给“齐天大圣”并收取1740元。马某某、王某某共计收取17790元。被告人白某某为牟利,将非法获取的电话卡以每张140元的价格将28张电话卡出售给“靠谱的来”并收取3900元;被告人白某某以每张160元的价格将250张电话卡出售给“007”并收取7760元。白某某共计收取11660元。案发后六名被告人赃款已挥霍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等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勾某某、马某某、白某某、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巴特
袁新飞
2019年8月21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勾某某、马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库尔勒市看守所。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库尔勒市**路**号**号楼**单元**室,白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河北省定州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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