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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陈某某、李某甲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公刑诉〔2019〕116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83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枣阳市,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镇**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0月31日由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02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住聊城市东昌府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7月31日由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于2018年9月30日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并由阳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4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住聊城市东昌府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8月16日由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4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住滨州市无棣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7月31日由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于2018年8月15日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并于次日由阳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丙,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4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住滨州市无棣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7月31日由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于2018年9月30日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并于次日由阳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01196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住阳谷县**小区**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23日由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82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住泰安市新泰市**镇**村**街**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8月20日由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9月27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予以释放,并于当日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18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并于2018年11月9日由阳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阳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刘某某、崔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18年11月28日至2019年1月11日、2019年3月12日至3月26日、2019年4月27日至6月10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从2019年1月11日至2019年2月11日、从2019年3月26至4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沈阳老妈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妈乐公司)以公众在老妈乐商城消费、办理价格分别为1280元的银卡、6400元的金卡、12800元的钻卡、19200元的白金卡及25600元的翡翠卡而成为公司会员,公司以陆续返本并给付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开宣传向其投资,吸纳不特定人员的资金。

被告人张某某作为老妈乐公司的区域经理,伙同被告人陈某某、李某甲,在阳谷县**广场、**小区、**小区建设老妈乐公司门店,其中李某甲、李某丙作为**店主要负责人及骨干成员,李某乙、刘某某作为**区、**小区门店的主要负责人及骨干成员,带领张某乙、薛某某、张某丙、李某某、魏某某等员工,积极以散发传单、公开讲课等方式进行宣传,交纳不等的现金就能成为该公司的“翡翠”“白金卡”“钻卡”“金卡”“银卡”(由高到低的级别)等不同级别的老妈乐商城会员,每天按照会员级别给会员发放一定数额的现金作为返利(例如交纳1280元就可以成为银卡会员,每天可以领取5-7元的现金),级别越高,返还现金的比例越高。自2016年12月至2017年9月,阳谷县域内有超过160余名群众在阳谷县“老妈乐”健康活动中心交纳数额不等的现金成为老妈乐商城会员,分别通过陈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等人的账户转入老妈乐公司财物人员的账户,共计投资资金为1052万余元,返还利息485万余元,造成投资人损失567万余元。老妈乐公司阳谷店返利发放至2017年9月底。在此过程中,李某甲参与吸收数额为700余万元,李某丙参与吸收数额为400余万元,李某乙、刘某某参与吸收数额为280余万元。

后老妈乐公司负责人建立全家福健康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全家福公司)继续实施上述犯罪行为。2017年12月,全家福公司委派被告人崔某某为阳谷全家福会员服务中心店长,向原老妈乐会员宣传全家福公司新政策,原老妈乐会员交钱可以成为全家福公司会员,每天按照电子币数量发放一定数额的现金。自2018年1月至2018年2月,阳谷全家福会员服务中心发展会员63人数额共计90余万元,造成损失56万余元。全家福会员返利至2018年3月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涉案银行交易明细等;2.证人柴某某等人的证言;3.同案犯金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刘某某、崔某某作为老妈乐公司阳谷门店的主要负责人及骨干成员,负责店内工作,其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其中张某某、陈某某、李某甲参与吸收数额巨大,上述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伟

2019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李某乙、崔某某现押于阳谷县看守所;李某丙现押于聊城市看守所;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镇**栋**单元**室;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聊城市东昌府区**镇**村**号;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阳谷县**小区**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八册。

3.记录本两本、四本宣传页。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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