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舒检刑诉〔2019〕26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安徽省舒城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舒城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曾因赌博,于2018年6月21日被舒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赌博罪,于2019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舒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案情复杂,经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10月30日至2019年11月29日)。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安徽省舒城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舒城县**镇**村**组**组。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1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舒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发现另有重要罪行二次被舒城县公安局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自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8月29日;2019年8月30日至2019年9月29日);因案情复杂,经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10月30日至2019年11月29日)。
被告人程某某(曾用名程某甲),男,1990年**月**日生,安徽省舒城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90********,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舒城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程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决定,当日由舒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舒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赌博罪,被告人程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告知了各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拘禁犯罪事实
2018年初的一天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纠集被告人陈某某、程某某等人在舒城县**镇**宾馆一房间内向宋某某索要高利借贷款,录制其承诺还款的视频并发布在陈某某的微信朋友圈中,后宋某某才得以离开。
2018年初的一天20时许,张某某纠集陈某某、程某某等人,以宋某某未按承诺归还高利借贷款为由,将其叫至舒城县**镇**大酒店张某某等人入住的房间内素要债务,后张某某、程某某、陈某某先后对宋某某实施殴打,23时许,陈某某、程某某等人离开,张某某、宋某某留宿于该房间,直至次日8时许,宋某某同意将车辆抵押贷款用于归还欠款后才得以离开。
2018年初的一天1时许,张某某纠集陈某某向汪某某索要在赌博过程中所借2万元借款,采取跟贴的方式逼迫汪某某还款,直至4时许,汪某某在舒城县**镇**浴池找到王某某、阙某某对借款予以担保后才得以离开。
2018年3月12日晚6时许,张某某纠集陈某某、黄某某(另案处理)向王某某索要债务,在舒城县**镇**酒店门前将王某某带至黄某某驾驶的轿车,后驱车至舒城县**区**路加气站北侧,以王某某多次不接电话为由,对其进行殴打,后又强行将王某某带至舒城县**镇“**私房菜”饭店、“**烧烤”店、“**咖啡”店等地点筹款,21时许,王某某在偿还4000元并出具借条后才得以离开。其中,经法医鉴定王某某伤情为轻微伤。
二、赌博犯罪事实
2018年1月中上旬,张某某伙同孙某某、马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在舒城县**镇**小区附近一出租房内、居民杨某某家中、**路**茶楼包厢内,组织宋某某等多人使用麻将牌以“拉牛”方式进行赌博十余场次,其中,张某某安排陈某某在赌场上“抽水”,并共计抽头渔利4万余元。其中张某某非法获利7千元余元、陈某某非法获利3千余元。
2018年2月,张某某在舒城县**镇**街租赁的棋牌室内组织陈某某等多人使用麻将牌以“拉牛”方式进行赌博十余天,累计抽头渔利共计2万余元。
案发后,张某某主动至舒城县公安局投案,陈某某、程某某分别被舒城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2019年12月22日,陈某某亲属与被害人宋某某达成和解,宋某某对陈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余某某、阙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宋某某、汪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舒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6.舒城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程某某为索取债务,多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且具有殴打、侮辱情节,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张某某、陈某某组织多人赌博,抽头渔利,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赌博罪追究张某某、陈某某刑事责任,以非法拘禁罪追究程某某刑事责任。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陈某某、程某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张某某、陈某某、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中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现被羁押于舒城县看守所;被告人程某某被取保候审在住处;
1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 10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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