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二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92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现住安徽省东至县**乡**村**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7月19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3211989********,汉族,初中,出生地福建省莆田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现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至2020年6月间,被告人张某某明知其上线“老九”(主体身份不明,另案处理)为网络赌博平台收购银行卡“三件套”(包括含银行卡及其密码、绑定的手机卡和U盾等密码器,下同)用于赌博资金走账,为牟利,在广东省东莞市为“老九”收集、转寄了他人银行卡“三件套”共计32套。2020年7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广东省东莞市收取从福建省仙游县寄来的三个装有他人银行卡“三件套”的快递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查扣他人银行卡“三件套”12套。
2.2020年7月间,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同案人林某甲(已刑拘,另案处理)为出售银行卡“三件套”给网络赌博平台进行牟利,收集曾某某、薛某某、林某乙、邱某某等人的银行卡“三件套”共12套,并于2020年7月16日分装成三个快递包裹寄往广东省东莞市。同年7月18日,该12套他人银行卡“三件套”邮寄到广东省东莞市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7月18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7月17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表等;
2.证人证言:曾某某、林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张某某、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非法持有他人的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一南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5.《适用建议程序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