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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陈某某妨害公务案)_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20〕378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31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河南省新野县,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乡**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4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乡**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15时许,熊某甲、熊某丁、熊某戊等人在被告人张红位于本区木兰乡宁岗村熊家大湾33号的家中以推牌九的形式赌博,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治安大队民警胡某甲带辅警胡某乙、黄某某、曾某某出警。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阻碍民警执法,拉扯辅警胡某乙,并用手抓胡某乙的脸。被告人陈某某见状从二楼下来,用拳头殴打胡某乙的头部,后双方扭打在一起。其间,被告人张某某将胡某甲脖子抓伤、衣服扯破,并将胡某乙的脸抓伤。直至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木兰乡派出所增员民警将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带离案发现场。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民警胡某甲、协警胡某乙受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7月23日,民警胡某甲、辅警胡某乙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的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2.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身份证明材料、执勤人员受伤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办案说明等书证;3.被害人胡某甲、胡某乙的陈述;4.证人郑某某、黄某某、熊某乙、熊某甲、熊某丁、熊某戊、熊某丙、刘某某、罗某某证言;5.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光碟;7.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毅

检察官助理黄漫琳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张某某电话:1870276****;陈某某电话:15307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 《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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