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三部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住高安市**大道*****座****室,无业。2003年8月1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高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5月3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高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6月23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高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4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高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外号“**”),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住江西省高安市**乡**村****自然村**号,无业。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高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2017年9月初,被告人陈某某和彭某某(已判刑)两人商量合伙运送汪家乡垃圾填埋场的沙石工程,便邀请项目负责人庞某某等人吃饭,席间双方达成协议,同等价格优先给彭某某、陈某某等人运送沙石。2017年9月15日上午彭某某得知已经有人往工地运送沙石,便将情况告诉被告人陈某某,两人商量开车到汪家燕溪处理此事。期间被告人陈某某纠集张某甲(已判刑)带人赶到燕溪,彭某某纠集章某某、彭某甲(已判决)带人赶到燕溪。吃中饭时,被告人陈某某和彭某某商量带人去工地摆一下场面。下午1时30分许,张某甲带着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身份信息不明)等人开了一辆红色三菱越野车(赣C*****),彭某某开着被告人陈某某的一辆别克英朗(赣 C*****), 彭某甲开着白色起亚(赣C*****),章某某开了一辆无牌军绿色越野车,一共四辆车开到垃圾场项目工地。等他们到达工地的时候,发现送沙石的车子已经卸货离开,彭某某等人就开着这四辆车堵在进出垃圾场工地的路上并叫现场正在做事的挖机和铲车停下来不许做事,大概堵了十几分钟,彭某某发现没有送沙石的车子过来,就叫其一起开车去项目部,到了项目部后,彭某某就叫李某某联系现在给垃圾场送沙石的人,要找他讨说法,彭某某带来的人就在电话里恐吓送沙石的人。这时,李某某就拿起手机对着彭某某带来的人及现场车辆拍照,彭某某叫其不要拍照,王某某、章某某、张某某等人对李某某进行殴打,李某某往项目部屋内跑了,孙某某就去关门,但没有关好。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章某某等人手持钢管焊接的柴刀进行追赶,张某甲、彭某甲等人冲进来用拳头殴打李某某和孙某某,后来李某某和孙某某躲进屋内锁住门,彭某某等人才离开。经鉴定,孙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2020年1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同案犯彭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7、鉴定意见等。
二、开设赌场罪
2017年7月份左右,邓某某(另案处理)、彭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陈某某等人合伙在位于高安市瑞阳大道杨某某(已判刑)的瑞平物流公司一楼开设赌场。被告人陈某某拿了 4万元钱到彭某某作为赌场入股资金,赌场以玩“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每把押注几百至几千元。邓某某、彭某某在赌场抽钱,杨某某负责提供场地和扑克牌,被告人陈某某在赌场负责应门,每来一把合憋便抽取100元,先后合伙在杨某某开设赌场两次,共抽头渔利约6万元,被告人陈某某获利约14000元。
过了几天,邓某某提出在杨某某公司开赌场比较吵,到凤凰湖宾馆搞几场。于是被告人陈某某、邓某某、彭某某又合伙在凤凰宾馆开了一场,赌场以玩“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每把押注几百元至几千元不等,邓某某、彭某某负责赌场抽钱,被告人陈某某负责赌场应门,该赌场共抽头渔利约4万元,赌场散场后彭某某分了1000元钱到被告人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同案犯彭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纠集人员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有犯罪前科,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一人犯有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被告人张某某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属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志勇
(院印)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高安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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