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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陈某某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杨检一部刑诉〔2020〕99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号。2020年1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期间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号,暂住本市杨浦区******室。2020年1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期间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月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0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在本市杨浦区******KTV附近拦出租时,张某某与出租车司机议价时声音较大,刘某某路过时认为张某某在骂她,故双方发生争执,刘某某男友傅某某前来帮忙,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与刘某某、傅某某发生互殴,期间陈某某抽出自己的皮带抽打刘某某、傅某某,刘某某倒地。后张某某、陈某某逃离现场。经鉴定,傅某某因外伤致头皮裂创,构成轻微伤。刘某某因外伤致左颞顶部头皮血肿,枕部头皮裂创,分别构成轻微伤。

2020年1月7日,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至派出所,但未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实2019年9月19日0时30分许,她与傅某某一同离开本市杨浦区**路上的**KTV,看到对面有一个男子在和出租车司机吵架,声音很响,对方一个矮个男子朝她骂了一句,她就过去与对方发生了口角,期间对方冲到她怀里被她推开,车上高个男子就下车骂她,准备打她时傅某某上前保护她被打,之后她与傅某某和对方两人发生互殴。后高个男子解下身上的皮带抽打他们,她和傅某某都被打中了头部,之后对方逃离。

2.被害人傅某某的陈述,证实2019年9月19日0时30分许,他与刘某某一同离开本市杨浦区**路上的**KTV,看到对面有一个男子在和出租车司机吵架,他就说了一句别吵了,对方男子就在那里骂,刘某某就过去与对方发生了口角,期间对方矮个男子反复挑衅刘某某,让刘某某打他,刘某某用手推开对方,车上高个男子就下车准备挥拳打刘某某被他挡住了,之后他与刘某某和对方两人发生互殴。后高个男子解下身上的皮带抽打他们,他和刘某某都被打中了头部,刘某某倒地,之后对方逃离。

3.证人王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9月19日0时30分许,他与傅某某等人在**KTV离开时,傅先下楼,他下楼时听到有吵架声,看到是傅某某女友在马路对面与两名男子一高一矮发生冲突。对方矮个男子推了傅某某女友之后双方就开始打起来。他就去拉架,过程中也被对方矮个男子殴打,他就将矮个男子推倒在地,之后双方继续扭打,傅某某在与高个男子扭打时,他帮忙将高个男子绊倒在地,之后他叫的车到了,他就离开的事实。

4.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2019年9月19日0时30分许,她在**村家中休息时听到窗外有人吵架,看到有两名男子在出租车里吵架,过了一会就有一男一女走向出租车,边走边骂,两名男子就下车了,该女子挑衅说你打我啊,并推搡男子,之后四个人就打在了一起,过了一会就有一个男子加入一男一女一起打,她就报警的事实。

5.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傅某某因外伤致头皮裂创,构成轻微伤。刘某某因外伤致左颞顶部头皮血肿,枕部头皮裂创,分别构成轻微伤。

6.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110事件单登记表、《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到案情况。

7.路面监控及民警执法记录仪视频,证实案发情况。

8.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9月19日0时许,他与陈某某从**KTV出来在马路对面打车时,过来一名女子与他发生争吵,后面跟着一名男子,该男子对其进行殴打过程中他也挥打该男子的事实。

9.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实2019年9月19日0时许,他与张某某从**KTV出来在马路对面打车时,有一名女子与张某某发生争吵,后边还跟着两名男子,其中高胖男子将张某某打倒,他就下车,中等体型男子追打他,之后他抽出皮带,抽打对方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在公共场所共同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名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二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如赔偿或取得谅解,建议判处拘役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徐中怀

检察官助理 吴雯霞

2020年4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羁押于杨浦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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