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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陈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澄检公诉刑诉〔2019〕67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3198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镇**村**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3年2月27日被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8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31995********,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溪南镇**村**楼**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28日被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7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为非法获利,自2019年2月9日开始,被告人张某某与同案人洪某甲、洪某乙(二人均已判决)出资合伙并伙同被告人陈某、洪某丙、林某甲、王某某、陈某丙(后四人均已判决)、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均另案起诉)、阿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在澄海区溪南镇银北村二联埕大宫前、澄海区莲上镇涂城村、澄海区东里镇南社村大宫前等地,开设以压“大、小”或“鱼虾蟹”方式的赌场供他人赌博。赌场开设期间,分工由被告人陈某桂在赌场管理赌资,林某乙负责对付到赌场捣乱的人员,林某丙和洪某甲、陈某负责摇骰子做庄,洪某乙、陈某丙负责收赔赌款,林某丁和洪某丙、林某甲、王某某及洪某丙雇佣来的陈某烽、陈某彬、赵某峰(三人均是未成年人)等人负责假扮参赌人员下注,招引围观人员参赌。

2019年2月24日0时许,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东里边防派出所在东里镇南社村大宫前查处该赌场,现场抓获洪某乙、林某甲、王某某、陈某丙和陈某烽,参赌人员黄某甲、黄某兴(均已作行政处罚),缴获赌资人民币5100元,赌具“大、小”桌一张,骰子三颗,骰子作弊器一部。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桂分别于2019年8月17日、10月29日到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陈某的供述;

2.同案人洪某甲、洪某乙、洪某丙、林某甲、王某某、陈某丙等的供述;

3.证人陈某烽、赵某乙等人的证言;

4.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扣押的物品文件清单;

5.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调取的被告人的身份户籍材料及出具的到案经过;

6.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陈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供人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桂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桂案发后均主动投案;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陈某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传誉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陈某现被监视居住。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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