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昌检一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41991********,汉族,初中文化,系吉林市**家居销售员,现住吉林市龙潭区**小区**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7日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81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小区**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7日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8日、6月22日退回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7月17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24日、6月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预谋后于2019年5月至12月间,分别在吉林市昌邑区大林幸福家园小区、龙潭区安居小区的家中,通过“微信”、“默往”聊天软件纠集参赌人员,利用“心悦”手机棋牌软件组织网络麻将赌博,收取台费进行营利,二人共获利人民币15,000余元,被均分后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抓捕及破案经过;
2.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表;
3.扣押清单。
(二)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三)电子数据
1、聊天记录截图;
2、心悦分销平台用卡查询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夏丹
2020年7月21日
附:
1. 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 讯问光盘四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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