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公诉刑诉〔2018〕9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5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县,农民,住**区**乡**村**队,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4月21日被合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合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6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县,农民,住**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6月21日被合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7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合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8月16日电话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因沉溺赌博导致债台高筑,遂产生盗窃恶念,2016年8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在合水县、环县两地,采用剪断摩托车开关线,踩启动杆启动摩托车的手段,共盗窃作案7起。
1、2016年9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从西峰乘坐班车至合水县城欲盗窃作案。当晚,其在合水县城蓝天小区4号楼下,盗取侯某某停放在4号楼4单元楼道口一辆红色装载水果的价值6331元的宗申牌三轮摩托车。后将该车以1070元价格出售给西峰区“东湖公园”后门牌摊一陌生男子。
2、2017年9月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乘班车至合水县西华池镇樊洼新农村居民点,盗取吴某某停放在樊某某家门前一辆价值5792元的隆鑫牌三轮摩托车,后将该车以1400元价格出售给宁县县城当时经营洗车店的陌生男子。
3、2017年9月2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牌友李某某(身份信息不详)乘坐班车至合水县计生局巷,盗取胡某某停放在巷内一出租院门口一辆价值5877元的装载水果的五羊牌三轮摩托车,后将该车以1300元价格出售给宁县财政局附近一陌生男子,将水果出售给路边水果摊点。
4、2018年2月2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乘班至合水县鸿鑫丽苑小区,盗取佟某某停放在11号楼3单元楼门口一辆价值7304元的宗申牌三轮摩托车,后将该车以1550元价格出售给宁县县城经营洗车店的陌生男子。
5、2018年3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乘班车至合水县城南区康泰家园小区2号楼下,盗取魏某某停放在2号楼下垃圾桶处的一辆价值5698元的宗申牌三轮摩托车,后将该车以1800元的价格出售给宁县**镇**村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明知该车无任何手续,且明显以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案发后该车已追回发还给受害人。
6、2018年4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乘班车至合水县城南区南城6号小区,盗取韩某某停放在4号楼下一辆价值3435元的红色苏丰建设牌电动三轮车,将该车骑至西峰区大十字附近广场,以900元价格出售给一陌生人。
7、2018年4月16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乘班车至环县环城镇上城环江花园小区,盗取郭某某停放在6号楼3单元门前一辆价值1620元的红色豪爵牌二轮摩托车,后将该车以180元钱出售给环县**镇李某甲经营的废旧收购站。案发后该车被追回退还给了受害人。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共实施盗窃7起,盗窃价值36057元。销赃得款8200元。被告人陈某某,收购赃物“宗申牌”三轮摩托车一辆,价值56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文书、犯罪嫌疑人入所体检表、取保候审决定书、鉴定聘请书、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接收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发还清单、随案移送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的供述;4.被害人佟某某、魏某某、胡某某、吴某某、侯某某、韩某某、郭某某的陈述;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明知张某某出售的三轮摩托车无任何手续,且明显以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求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卫东
2018年8月20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合水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宁县**镇**村**组**号)。
2.随案移送侦查卷2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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