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陈某某盗窃案)_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奈检公诉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1195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区,现住通辽市奈曼旗**镇。因盗窃,于2019年12月31日被抓获后被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奈曼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奈曼旗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61959********,蒙古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住通辽市奈曼旗**镇**村。因盗窃,于2019年12月31日被抓获后被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奈曼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奈曼旗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奈曼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11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夜间,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二人商量后到被害人周某某存放烟花爆竹的仓库内盗走41箱烟花爆竹。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在二被告人家中扣押了被盗烟花爆竹。经奈曼旗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41箱烟花爆竹市场价格为100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2.书证:报案材料,到案经过,破案简介,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罪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奈曼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布和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奈曼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