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7301997********,汉族,小学肄业,无业,租住山西省平陆县**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夏县**镇**组**号)。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7月2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8月6日经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7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019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三门峡市湖滨区**广场**停车区,将被害人张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立马电动车盗走。经价格评估,被盗电动车价值3150元。
2、2019年5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陈某某在三门峡市湖滨区**路**路**停车区,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立马电动车盗走。经价格评估,被盗电动车价值2550元。
3、2019年6月2日20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陈某某在三门峡市湖滨区**广场西侧,将被害人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雅迪电动车盗走。经价格评估,被盗电动车价值2550元。
4、2019年6月6日21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陈某某在三门峡市湖滨区**夹道,将被害人孙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骑匹狼电动车盗走。经价格评估,被盗电动车价值为2200元。
5、2019年6月6日,被告人冯某某、陈某某在三门峡市湖滨区**家属院门洞,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爱玛牌力鹰款电动车盗走。经价格评估,被盗电动车价值1600元。
6、2019年6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陈某某在三门峡市湖滨区**广场东公交站台处,将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雅迪电动车盗走。经价格评估,被盗电动车价值为2520元。
7、2019年6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陈某某在三门峡市湖滨区**广场西侧,将被害人马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立马牌电动车盗走。经价格评估,被盗电动车价值为2100元。
8、2019年6月15日,被告人冯某某、陈某某在三门峡市湖滨区**路**路交叉口,将被害人张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立马牌电动车盗走。经价格评估,被盗电动车价值为2180元。
9、2019年6月17日,被告人冯某某、陈某某在三门峡市湖滨区**厂,将被害人郝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绿佳牌电动车盗走。被害人于2018年6月以1200元购买。
10、2019年7月1日,被告人冯某某、陈某某在三门峡市湖滨区**美发店门口停车区,将被害人戚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灰色立马牌电动车盗走。经价格评估,被盗电动车价值为360元。该被盗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家属对被害人张某甲、吴某某、巨某某、孙某某、杨某某、何某某、马某某、张某乙、郝某某、戚某某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冯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张某甲、吴某某、巨某某、孙某某等人的陈述;书证户籍证明、破案报告、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谅解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高 琳
检 察 员: 李胜男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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