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陈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原检一部刑诉〔2020〕31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8******,汉族,小学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南省长葛市******。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27日被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盗窃,2019年8月1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9月3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52719*****,汉族,中专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现住址河南省郑州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9月3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自2018年认识,二人从2019年起结伙实施盗窃,由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电动车、摩托车带着被告人陈某某到达实施盗窃的地点,被告人陈某某独自盗窃电动车,盗窃后二被告人每人驾驶一辆车返回。

1.2018年3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将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郑州市郑东新区******的大力神踏板电动车盗走,次日,被告人陈某某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2.2018年12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欲将被害人停放在郑州市金水区*****前的大力神电动车盗走,后被该小区保安发现并报警,同日,被告人陈某某被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3.2019年3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伙同姬某甲(另案处理)将被害人徐某某停放在新郑市龙湖镇******大力神踏板电动车盗走,经新郑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1200元。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赔偿被害人徐某某1200元并取得被害人徐某某的谅解。

4.2019年4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姬某甲(另案处理)将被害人代某某停放在新郑市龙湖镇******门口的黑色绿佳踏板电动车盗走,经新郑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1500元。同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新郑市龙湖镇******下被抓获,该被盗电动车被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代某某。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4月18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5月24日被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新郑市公安局释放并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新郑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0月13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1日被新郑市公安局释放并取保候审。

5.2020年6月19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楼下的银色三枪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发展改革局价格认定,该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4474元。

6.2020年8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将被害人张合旺停放在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龙源社区一期11号楼一单元门口的金色飞鸽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发展改革局价格认定,该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1620元。案发后,该被盗电动三轮车被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张合旺。

7.2020年8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将被害人姬某乙停放在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的蓝色小鸟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发展改革局价格认定,该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921元。

8.2020年8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将被害人闫某某停放在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楼下的粉红色电动自行车盗走。

2020年8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在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宾馆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现场照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姬某甲、范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邢某某、徐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试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二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均系主犯,应该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曾故意犯罪,属犯罪前科,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所述,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侯远娟

检察官助理:邢东巾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换押证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