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304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022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镇**村**,于2005年9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中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于2018年3月29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宝安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6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镇**村**号,于2009年11月7日因吸食毒品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于2010年1月18日因吸食毒品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20年3月17日因吸食毒品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于2012年2012年因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4年4月10日刑满释放,于2017年7月27日因犯开设赌场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7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戴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镇**村**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7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陈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乡**村**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7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陈某乙、戴某某、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开始,刘某甲(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张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山、**山等地多次搭设临时简易雨棚,开设“三公”赌档。2019年11月左右起,刘某甲、张某某再次开档,二人作为赌场老板,负责坐庄、维持场内秩序;刘某乙、旷某某、唐某某、邓某甲(均另案处理)、被告人陈某乙、陈某甲受雇在赌场内充当“荷手”,负责发牌、抽水,每晚工资500-700元;阳某某(另案处理)受雇在赌场内管理水钱,每晚工资300-500元;刘某丙、孙某某(均另案处理)受雇负责望风,每晚工资300或400元;廖某某(另案处理)受雇负责开车接送赌客,每晚工资400元;刘某甲还安排了吴某甲(另案处理)在赌场内放贷,被告人戴某某帮赌客刷POS机提现赚取提成。刘某甲自述称经营赌档共获利人民币60余万元。
2019年12月28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先后抓获刘某甲等人,并在刘某甲处查获赌资人民币24700元、作案工具苹果手机一部,在吴某甲处查获作案工具平板电脑一台。2019年12月29日,邓某甲被抓获归案。2020年6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路**号**房被抓获归案。2020年7月6日7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路和**路交汇处被抓获归案。2020年7月6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乙在深圳市龙华区**路**号**公寓附近被抓获归案。2020年7月6日被告人戴某某在深圳市龙华区**路**公寓附近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电脑等;2、书证:社会危险性情况说明、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清单、检查笔录、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举报人A、尹某某、刘某丁、王某甲、李某甲、赵某某、向某某、陶某某、李某乙、周某某、吴某乙、王某乙、蒋某某、杨某某、王某丙、李某丙、陈某丙、宋某某、陈某丁、雷某某、黄某某、邓某乙、刘某甲、刘某乙、旷某某、唐某某、邓某甲、廖某某、孙某某、刘某丙、阳某某、吴某甲等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陈某乙、戴某某、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陈某乙、戴某某、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陈某乙、戴某某、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四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陈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某、陈某乙、戴某某、陈某甲归案后自愿认罪,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昀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张某某、陈某乙、戴某某、陈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一册
3. 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