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公诉刑诉〔2019〕18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61989********,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襄阳县**乡**村,现住蓬莱市**宿舍。2019年1月4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蓬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1221995********,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镇**村**号,现住址蓬莱市**宿舍。2019年1月4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蓬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231983********,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乡**庄**组,现住蓬莱市**宿舍。2019年1月6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蓬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5211999********,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镇**村**号。2019年1月4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蓬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蓬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张某某、陈某某、高某某、杜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周某某、李某丙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6月20日决定分案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8年4月15日中午,在蓬莱市**有限公司食堂打饭时,与单位职工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等人发生口角,双方约架。随后张某某纠被告人陈某某、高某某、杜某某等人,与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周某某等人在食堂外发生殴斗,在殴斗过程中李某乙被打伤,经蓬莱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李某乙之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高某某、杜某某的供述;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高某某、杜某某聚众斗殴,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蓬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承利
2019年6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高某某、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址。
2.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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