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丙,曾用名张某丁,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住恩阳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小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住恩阳区**镇**号。因盗窃,于2011年9月28日被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1日晚2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二人到本市恩阳区茶坝镇**村**组涂某某家院坝内,由张某甲用手电筒照射狗眼睛时张某丙则解开拴狗铁链,二人将狗盗走后,张某丙电话邀约陈某某驾驶号牌为川Y*****的皮卡车帮助离开现场前往张某戊家。后张某甲、张某丙、陈某某在返回茶坝街道时,张某甲、张某丙再次到涂某某家,采取入室的方式将关在屋内的八只鸡盗走,并由陈某某负责运输,经巴中市恩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一条中华田园犬和8只土鸡共计价格800元。
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张某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张某丙、陈某某已对被害人涂某某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取保候审决定书、刑事谅解书等;2.证人张某戊、安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涂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唐玉芳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住巴州区**中段**号**单元**室,联系电话:1388242****;被告人张某丙现住恩阳区**镇**号,联系电话:1364907****;被告人陈某某现住恩阳区**镇**号,联系电话:15775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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