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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陈某某等盗窃案)_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525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群众,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彭水县)人,住彭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彭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7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6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群众,重庆市武隆区人,住重庆市武隆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彭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7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6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群众,重庆市武隆区人,住重庆市武隆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彭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7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吉权,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2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群众,重庆市武隆区人,住重庆市武隆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15日被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0日被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彭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彭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陈某某、邓吉权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晚,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告人何某某商议盗挖被害人明某某栽种的金弹子树,何某某同意,后张某某电话邀约了被告人陈某某、邓吉权。次日凌晨,张某某驾驶车牌为渝H*****的皮卡车搭载三人来到彭水县高谷镇共和村2组共和小学附近,先将明某某栽种在此的其中一棵金弹子树挖走。随后,四人又来到距离该处不远的铁路桥下,将被害人王某某栽种在此的两棵金弹子树挖走。当日晚,何某某在快手APP上将从王某某处盗挖的两棵金弹子树以7850元价格出售,所得赃款四人每人分得1400元。经鉴定,被盗三棵金弹子树价值合计4700元。

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陈某某在家中被民警抓获;当月11日,被告人邓吉权主动到彭水县公安局投案。四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害人明某某被盗金弹子树被民警扣押,后发还给其。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陈某某、邓吉权赔偿明某某损失7000元,赔偿被害人王某某损失22000元,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清单、发还笔录及照片、被盗金弹子树照片、微信交易明细、收条、谅解书、刑事判决书;

2.证人李某某、沈某某、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明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陈某某、邓吉权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陈某某、邓吉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陈某某、邓吉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何某某、陈某某、邓吉权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邓吉权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某、何某某、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邓吉权有盗窃前科,可以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陈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邓吉权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静

检察官助理:邬贤彬

2020年3月25

附:

1.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陈某某、邓吉权现在家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3册、《一证通》4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证人名单》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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