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20〕Z111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3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修理厂工人,户籍地和住址重庆市高新区**镇**小区**栋**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97********,汉族,高职文化程度,修理厂工人,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镇**村**组**号,住址重庆市江津区**街道**厂宿舍。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卢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2200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修理厂工人,户籍地重庆市涪陵区**镇**村**组**号,住址重庆市江津区**街道**厂宿舍。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12000********,汉族,专科文化程度,修理厂工人,户籍地重庆市江北区**寺**园**号**-**,住址重庆市江津区**街道**家园**栋**-**。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卢某某、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四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8月8日中午,被告人张某某在重庆市高新区**镇**路路边将一辆蓝色“哈啰出行”二轮共享电瓶车盗走,并使用渝A3****东风牌面包车将该共享电瓶车运至重庆市江津区**街道**厂内拆卸GPS,因操作不当导致共享电瓶车损坏,张某某遂将该车丢弃在**厂内。该共享电瓶车现已被民警发还给被害人王某甲。经鉴定,该电瓶车价值人民币4442元。
2.2020年8月25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伙同陈某某、卢某某、马某某在重庆市江津区**街道**厂旁边将一辆红白色相间的“人民出行”二轮共享电瓶车盗走,并使用渝A3****东风牌面包车将该共享电瓶车运至冒水湖旁边的山坡上拆卸GPS之后,四人再将共享电瓶车运至**厂内供自己使用。该共享电瓶车现已被民警发还给被害人王某乙。经鉴定,该电瓶车价值人民币3300元人民币。
2020年9月1日凌晨10分许,民警在重庆市高新区**镇**小区**栋**-**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2020年9月1日凌晨55分许,民警在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市场门口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2020年9月1日13时20分许,民警在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厂将被告人卢某某、马某某抓获。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卢某某、马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盗窃的犯罪事实,现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的电瓶车物证照片;
2.户籍资料、谅解书等书证;
3.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卢某某、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卢某某、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卢某某、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张某某涉案金额为人民币7742元,被告人陈某某、卢某某、马某某涉案金额为人民币3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卢某某、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卢某某、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卢某某、马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宇
检察官助理:刘东方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858006****。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366765****。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888392****。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772663****。
2.诉讼卷和证据卷共二册,光盘十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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