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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陈某某等3人盗窃案)_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31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021965********,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号院。被告人张某某于1981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1983年9月21日,因犯抢劫、流氓、故意伤害罪被老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4 月21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11年1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孟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600元;2012年10月20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天,后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4年9月1日,因吸毒被金谷公安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5年8月25日,因吸毒被邙山公安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6年4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老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7月18日因吸毒被宜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天,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7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2日,因涉嫌犯有盗窃罪被本院批准同日被孟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021975********,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号院。被告人陈某某于2006年,因犯盗窃罪被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2月23日,因盗窃罪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3年4月7日,因吸毒被天津路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五日,后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5年11月1日,因吸毒被长春路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五日,后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7年6月7日,被高新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后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8年11月6日,因盗窃罪被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2020年7月10日,涉嫌犯有盗窃罪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2日,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孟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尤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02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现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家园**号楼**室。1983年5月,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被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0年5月25日,因盗窃罪被瀍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1年11月24日,因吸毒老城区公安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3年11月7日,因吸食毒品被老城区公安分局强制戒毒两年;2016年5月3日,因吸毒被洛龙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天,后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20年7月10日,因涉嫌犯有盗窃罪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2日,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孟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孟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陈某某、尤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三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陈某某、尤某某驾驶两辆踏板摩托车,到孟津县**镇**东门路边集会场,三人在会场伺机作案,看到受害人赵某某电动车车把下方车斗里有部手机后,张某某骑车载着陈某某上前将赵某某电动车车把下方车斗的手机盗走后,三人骑车逃离现场。后陈某某将该手机以1500元售卖,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尤某某各分得500元。经孟津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黑色苹果X手机于2020年6月24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31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张某某、陈某某、尤某某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2、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3、证人刘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孟津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书;6、被告人张某某对作案地点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尤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尤某某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尤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江霞

(院印)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现被羁押在孟津县看守所,被告人尤某某现被羁押在偃师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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