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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陈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38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汉族,本科文化程度,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82********,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路**号**单元**号,无固定住所。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汉族,小学文化程度,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341972********,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永和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改变管辖,本院于同年3月23日移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27日交予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张某编造其有能力为他人办理综改区全额事业编工作、为他人办理农村信用社工作的谎言实施诈骗,陆续骗取32名受害人共计414万余元。

1、2018年3月至10月,被告人张某向康某某编造其有能力为他人办理综改区全额事业编工作、为他人办理农村信用社工作的谎言,由康某某介绍王某某、张某甲、姓郭女子(大名不详)、李某某、李某甲给张某,由张某为上述5人办理综改区全额事业编工作;由康雅琦介绍张某乙、张某丙、康某甲、崔某某、药某某、路某某、侯某某、陈某某、赵某某、白某某、宋某某、张某丁给张某某,由张某某为上述12人办理农村信用社工作。张某共计诈骗134万元。

2、2018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向邰某某编造其有能力为其办理综改区全额事业编工作的谎言,收取邰某某17万元费用,后退给邰某某9万元,共计诈骗8万元。

3、2018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向王某甲编造其有能力为他人办理综改区全额事业编工作的谎言,后王某甲介绍其妹妹王某乙给张某某,由张某某为王某乙办理综改区全额事业编工作,收取王某甲15万元。

4、2018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向张某戊编造其有能力为他人办理综改区全额事业编工作的谎言,诈骗张某戊15万元,后退给张某戊6万元,共计诈骗9万元。

5、2018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向武某某编造其有能力为他人办理综改区全额事业编工作的谎言,后武某某联系蒋某某,由蒋某某介绍张某己给张某某,由张某某为张某己办理综改区全额事业编工作,诈骗25万元。

6、2018年11月,被告人张某某向赵某某编造其有能力为他人办理综改区全额事业编工作的谎言,由赵某某介绍潘某某、王某乙、郭某某、赵某某、付某某5人给张某某,由张某某为该5人办理综改区全额事业编工作,诈骗125万元。

7、2018年12月,被告人张某某向杨某某编造其有能力为他人办理综改区全额事业编工作的谎言,诈骗杨某某15万元。

8、2019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向王某丙编造其有能力为他人办理综改区全额事业编工作的谎言,后王某丙为其弟弟冯某某办理该工作交给张某某30万元,共计诈骗30万元。

9、2019年8月,被告人张某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李某某,张某自称能为他人办理综改区全额事业编工作,后李某某通过他人介绍马某某、刘某某给张某某,由张某某为该二人办理工作,张某某诈骗18万元。

10、2019年8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向张某庚编造其有能力为其爱人宛某某办理山西省**学校正式编制工作的谎言,诈骗张某庚15万元。

11、2019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杨某甲,张某某自称能为他人办理综改区全额事业编工作,后杨某甲介绍杜某某给张某某,由张某某为其办理工作,张某某诈骗20万元。

2019年2月份,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通过他人介绍互相认识后,张某某编造其在不用参加笔试、直接面试就能为他人办理综改区全额事业编工作的谎言,于2019年4月至10月期间,告知陈某某联系想要办理工作的人参加其在综改区**区**房间组织的“面试”,“面试”时由陈某某指引受害人进入“面试”房间,张某某一人对受害人进行“面试”,待“面试”结束后,张某某通过陈某某告知受害人一方“面试”通过,并由陈某某收取受害人一方好处费。2019年2月至10月期间,二人陆续收取32名受害人共计795.8万余元的好处费,后张某自己伪造用工合同、综改区人力资源部公章与受害人签订虚假用工合同,签订合同时,由陈某某指引受害人进入房间,房间内由张某一人与受害人签订。

12、2019年2月,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张某辛在网上发布的招生信息联系到张某辛,后二人在忻州见面,陈某某告知张某辛其能为他人办理综改区全额事业编工作,后张某辛陆续介绍董某某、王某丙、高某某、贾某某、薛某某、高某甲、郭某甲、张某壬8人给陈某某,后张某某、陈某某以虚假的面试及签订合同的方式骗取上述8人共计235.1万元。

13、2019年2月,被告人陈某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张某红,陈某某自称是“3.15”打假办总负责人,认识综改区正处级领导(张某某),可以为他人办理综改区全额事业编工作,后张某红自2019年4月到10月期间,通过他人陆续介绍董某某、王某丁、贺某某、李某乙、曹某某、郭某丁、武某甲、海某某、张某龙、解某某、解某甲、陈某某、孙某某、李某戊、刘某甲、刘某乙、尹某某、安某某、裴某某、张某莹、吉某某、韩某某、尉某某23人给陈某某,后张某某、陈某某以虚假的面试及签订合同的方式骗取上述23人共计606万元,后陈某某退还张润红75.3万元。

14、2019年2月,被告人陈某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王某庚,自称认识综改区领导(张某某),能为他人办理综改区全额事业编工作,后张某某、陈某某以虚假的面试及签订合同的方式骗取王某庚30万元。

另查明:

15、2019年2、3月份,被告人陈某某通过纽某某、贺某甲介绍认识了徐某某,陈某某自称认识综改区领导(张某某),能为他人办理综改区全额事业编工作,收取了徐某某35万元,后给了被告人张某某15万元、蔚某甲4万元,自己截留4万元。事情未办成,陈某某退还徐某某10万元。

经审查,被告人陈某某将收到的799.8万元,其中517万元给了被告人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账证材料、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编造其有能力为他人办理工作的谎言,通过进行虚假面试,签订虚假合同等一系列的方式实施诈骗,涉案金额达94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陈某某通过被告人张某某办理太原市综改区全额事业编为由,虚报所需好处费的谎言骗取被害人钱款,涉案金额达282.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谷海霞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十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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