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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陈某某诈骗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砀检刑诉〔2019〕43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90********,汉族,高中文化务农,安徽省砀山县住砀山县**区**村。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经砀山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砀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砀山县人,住砀山县**镇**村。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9日经砀山县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砀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4日,由被告人张某某介绍将被告人陈某某的一辆棕红色宝马小型轿车以50000元的价格抵押给被害人赵某某,2019年5月13日,张某某以去河南需要用车为由从赵某某处将宝马车借出,5月15日,张某某和陈某某在赵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宝马车再次抵押借款30000元,后被害人赵某某多次联系两人,均联系不上,经砀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宝马车价值63333元人民币。

2019年9月8日,被害人赵某某出具对张某某的谅解书。

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杭州铁路公安处海宁站派出所民警抓获;

2019年10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徐州市公安局翟山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由砀山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 证人梁某某、王某某 、蔡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由砀山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卫珍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砀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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