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539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21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乡**村**。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5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01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乡**街**号。自述曾因犯抢劫罪,于2015年6月10日被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8年6月刑满释放;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5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9年3月至5月,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在光明区、宝安区、龙岗区、龙华区等处,以低价向被害人销售铜线为名,待谈定交易内容后,再偷偷将铜线调换成黄土交给被害人,以此骗取被害人钱财。
2019年3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宝安区沙井街道沙头社区**路**号门口,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盘某某人民币2600元。
2019年3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光明区公明街道第三工业区**号厂房门口附近,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冉某某人民币2700元。
2019年3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坪山区京基三期 ***公交站台附近,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彭某某人民币2000元。
2019年5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在龙华区观澜街道君新路,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刘某某 人民币2000元。
2019年5月7日,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在龙岗区仙田路与盐龙大道交汇处附近,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3000元。
2019年5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在龙岗区*****建材处门口,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赵某某 人民币2500元。
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在东莞市长安镇***厂门口,企图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胡某某人民币2400元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同时扣押张某某作案用起亚轿车1辆(鄂A21****)、车钥匙1把、假车牌1副(粤S3****)、铜线1袋、黄土1袋、苹果手机1部、作案衣物1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其自愿认罪,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其判处9个月以上1年3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山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适用简易程序办理建议书》1份。
4.所涉案作案工具扣押在公明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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