彬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彬检公诉刑诉〔2019〕1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2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镇**村**组。2004年1月因犯抢劫罪被三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9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7年8月17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三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2018年9月18日因本案被彬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执行逮捕。
陈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7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彬州市**镇**村**组。2015年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8年9月18日因本案被彬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彬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第一次退回彬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2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第二次退回彬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6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2019年3月19日、2019年7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中旬某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彬州市城关镇东关加油站门口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何某某3小包约0.45g毒品海洛因;三四天后,张某某在职教中心门口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何某某两小包约0.3g毒品海洛因;9月7日,张某某、陈某某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何某某一小包约0.1g毒品海洛因;9月15日,张某某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何某某、陈某某两小包约0.3g毒品海洛因。
2、2018年9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在彬州市职教中心门口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刘某某一小包约0.15g毒品海洛因;9月15日凌晨二时许,张某某在自由港KTV门口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刘某某三小包约0.45g毒品海洛因;9月15日下午19时许,张某某在华宇臻品小区门口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刘某某一小包约0.15g毒品海洛因;9月16日凌晨,张某某、陈某某在自由港KTV门口以390元的价格贩卖给刘某某两小包约0.3g毒品海洛因;9月17日上午7时许,张某某、陈某某在彬州市东桥附近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刘某某一小包约0.15g毒品海洛因。
3、2018年9月16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彬州市南沟桥下以160元的价格贩卖给大某某一小包约0.1g毒品海洛因;9月17日上午,张某某、陈某某以160元的价格贩卖给大某某一小包约0.1g多毒品海洛因。
4、2018年9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彬州市312国道老收费站附近以400元的价格贩卖给孙某某两小包约0.2g多毒品海洛因。
5、2018年9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彬州市南沟附近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焦某某一小包约0.1g多毒品海洛因;2018年9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在彬州市东桥312国道边以400元的价格贩卖给焦某某两小包共计0.36g毒品海洛因,交易完成时被现场抓获,从张某某处缴获毒品疑似物六小包,经称量净重0.97g,从焦某某处缴获毒品疑似物两小包,经称量净重0.36g,以上毒品疑似物经咸阳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均从中检出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鉴定意见、书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彬州市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李华
2019年7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彬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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