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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陈某某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二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91********,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地四川省岳池县**街**号**栋**单元**楼**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6月5日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3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8日被岳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6211982********,大专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地四川省岳池县**镇**街**号**号**栋**单元**楼**号。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9月22日被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4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9日被岳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1月23日以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在岳池县九龙镇**医院对面将约0.3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以5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康某某。

2020年8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将约0.4克甲基苯丙胺以55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将此甲基苯丙胺以6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吴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瑶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现被羁押于岳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1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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