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云检刑诉﹝2019﹞23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11974********,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街**号**栋**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18日被临时羁押,同年8月21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云梦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261968********,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云梦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云梦县,住湖北省云梦县**镇**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云梦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云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8月15日晚,被告人陈某甲与方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陈某甲结婚请客为由在云梦县**镇众源**有限公司二楼大会议室内组织人员以摇骰子押单双的形式赌博。被告人张某甲在赌场当“皇帝”(坐庄),闵某某(未到案)等人在赌场中“放码”(向赌客高息出借赌资)、抽头,共有陈某乙、邹某乙、邓某某、黄某甲、刘某某、罗某某等二十余人参与赌博,该次赌博中陈某甲抽头渔利30万余元,张某甲坐庄盈利12万余元。
2.2014年1月26日21时许,陈某甲、方某某、邹某某等人商量组织人员以摇骰子押单双的形式赌博,后陈某甲联系张某乙让其将云梦县**镇群***村**湾自家老屋一楼小卖部作为赌博场所,方某某安排闵某某等人“放码”,陈某丙(另案处理)等人抽头,邹某某邀约张某甲在赌场中当“皇帝”,并安排“钉子”(赌场外望风),共有王某某、袁某某、周某某等二十余人参与赌博。当日22时许,云梦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将此赌博窝点查获,现场查获赌资73万元,追缴罚没款70万元。
3.2014年3月份的一天21时许,方某某以其女儿过满月请客为由在云梦县**镇众源**有限公司二楼大会议室内组织人员以摇骰子押单双的形式赌博,邀约张某甲在赌场中当“皇帝”,安排闵某某等人“放码”,陈某丙等人抽头,共有陈某甲、袁某某、黄某乙、李某某等五十余人参与赌博,赌资达数千万元。
2019年8月18日,张某甲到广州市公安机关投案。
2019年10月17日,张某甲退赃12万元;2019年10月19日,陈某甲退赃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云梦县县直事业单位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湖北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广州市海珠看守所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袁某某、张某乙、黄某丙、孙某某、黄某乙、李某某、张某丙、王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及同案人方某某、邹某某、陈某丙、杨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龚丽娜
2019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现羁押于云梦县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湖北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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