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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陈某甲等十一人诈骗)(公开版)_光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光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光检公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身份证号码35080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光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3日经光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光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身份证号码35080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光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3日经光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光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身份证号码350802198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光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经光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光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身份证号码350181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光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经光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光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阙某甲,女,1982年**月**日出生出生于福建省上杭县,身份证号码350823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光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经光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光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颜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身份证号码35080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户籍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光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经光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光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身份证号码350802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光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经光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光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女,199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身份证号码4507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光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经光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光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女,1991 年**月**日生于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身份证号码620103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光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女,1986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身份证号码35080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光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经光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光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阙某乙,男,1960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光泽县,身份证号码3507231960********,汉族,小学文化,住福建省光泽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光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经光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光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1日,被光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光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张某某、林某甲、魏某某、阙某甲、颜某某、李某某、刘某甲、刘某乙、陈某乙、阙某乙等十一人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光泽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9月7日至10月7日、自2019年11月1日至1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8月24日至9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2019年2月,被告人陈某甲、张某某预谋到外地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牟利。2019年2月27日,陈某甲在其女朋友被告人阙某甲的介绍下,与被告人颜某某、张某某等四人驾车抵达光泽县找到被告人阙某乙,并让其在乡下寻找一处偏僻场所用于作案并答应给予报酬。阙某乙允诺后,四人即返回龙岩。

2019年3月3日,被告人陈某甲、张某某在阙某乙找到作案场所后,便邀集林某甲、阙某甲、颜某某、刘某甲四人为业务员再次到光泽准备实施诈骗活动,并由阙某乙提供作案场所、帮助望风、负责吃住,按每日工资1200元、每日伙食费200元结算。

2019年3月4日,陈某甲、张某某、林某甲、阙某甲、颜某某、刘某甲等六人在阙某乙的指引下,到光泽县**乡**村** 号一处老宅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由张某某、陈某甲负责每天从上家网络“料商”购买被害人淘宝购物、快递等个人信息400余条,并将信息分发给其他业务员,由业务员冒充淘宝客服、快递公司客服的方式用老人机拨打被害人电话,取得信任后用智能机添加被害人微信,谎称被害人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快递商品丢失,通过QQ或者微信发送二维码网址链接,引诱被害人填写或提供银行卡账号、密码、验证码等个人信息,随后张某某、陈某甲在电脑后台利用被害人的上述个人信息将被害人银行卡里的钱转走或者通过骗取各被害人操作网络贷款、购买Q币等方式再将被害人钱款转走。3月7日,张某某、陈某甲又邀集被告人魏某某、李某某、刘某乙等三人到光泽共同从事上述违法犯罪活动,直至3月14日暂停。

2019年3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陈某甲再次邀集林某甲、阙某甲、颜某某、刘某甲、魏某某、李某某、刘某乙等九人在阙某乙的指引下,到光泽县**乡**村**号一处老宅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3月20日,被告人陈某乙受其哥哥陈某甲邀请也抵达光泽,充当业务员实施上述电信网络诈骗活动。3月26日,上述被告人均被光泽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2019年3月3日至3月26日案发,上述被告人共骗取各被害人共计人民币486588.98元(以下均指人民币)。其中,被告人张某某、陈某甲、林某甲、阙某甲、颜某某、刘某甲、阙某乙在其参与期间,共骗取486588.98元;被告人魏某某、李某某、刘某乙在其参与期间,共骗取486093.98元;被告人陈某乙在其参与期间,共骗取36322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5日,居住浙江省宁波市**街道**民宿**楼**室的被害人朱某某被骗495元。

2、2019年3月9日,居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小区**栋**单元**室的被害人吴某某分被骗3564元。

3、2019年3月9日,居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机械厂宿舍**室的被害人张某某被骗25700元。

4、2019年3月10日,居住浙江省缙云县**镇**村**号的被害人项某某被骗985元。

5、2019年3月12日,居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路**花园**号楼**单元**室的被害人白某某被骗24899元。

6、2019年3月12日,居住山东省平度市**镇**村的被害人杨某某被骗2370元。

7、2019年3月13日,居住重庆市九龙坡区**镇**栋**号的被害人周某某被骗10181元。

8、2019年3月14日,居住北京市房山区**镇**村**场的被害人李某乙被骗11485元。

9、2019年3月20日,居住上海市宝山区**村**号**室的被害人崔某某被骗43689.98元。

10、2019年3月21日,居住天津市南开区**园**室的被害人朱某某被骗55499元。

11、2019年3月21日,居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乡**村**号的被害人温某某被骗6100元。

12、2019年3月22日,居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路**号的被害人王某甲被骗5999元。

13、2019年3月22日,居住河南省延津县**镇**路东**号的被害人王某乙被骗500元。

14、2019年3月22日,居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城**组团**栋**号的被害人于某某被骗51268元。

15、2019年3月23日,居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老村**巷**号的被害人魏某乙被骗15200元。

16、2019年3月23日,居住北京市东城区**厂街**号的被害人姚某某被骗11284元。

17、2019年3月23日,居住山西省临汾市隰县**村的被害人韩某某被骗21090元。

18、2019年3月23日,居住天津市静海区**镇**公寓**号楼**门**号的被害人王某某被骗35267元。

19、2019年3月24日,居住河南省济源市**办事处**街**区**号楼的被害人苗某某被骗7999元。

20、2019年3月24日,居住青海省格尔木市**路**6号**家园的被害人许某某被骗59880元。

21、2019年3月24日,居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市**小区的被害人陈某丙被骗5495元。

22、2019年3月24日,居住江西省德兴市**镇**巷**栋**号的被害人姚某乙被骗54350元。

23、2019年3月25日,居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小区**号楼**单元**室的被害人武某某被骗3960元。

24、2019年3月25日,居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花园**号楼**单元**室的被害人马某某被骗3960元。

25、2019年3月25日,居住辽宁省旅顺口市**学院**宿舍楼**室的被害人李某乙被骗13779元。

26、2019年3月25日,居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路**物流园的被害人袁某某被骗1600元。

27、2019年3月25日,居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小区**号楼**室的被害人王某乙被骗9990元。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019年3月3日至3月26日案发,被告人张某某、陈某甲利用QQ等工具,在网络上非法购买包含客户姓名、电话号码、住址、商品名称、运单号等内容的淘宝用户个人信息共计7769条,并且将上述公民个人信息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脑、手机等物证;

2、受案材料、通话记录、串号话单、微信及QQ聊天记录、交易记录、乘车记录、淘宝客户个人信息、扣押物清单、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说明等书证;

3、证人阙某丙、陈某丁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甲、袁某某、王某某、朱某某、崔某某、项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甲、张某某、林某甲、魏某某、阙某甲、颜某某、李某某、刘某甲、刘某乙、陈某乙、阙某乙的供述及辩解;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现场照片;

7、电话录音、电子数据及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张某某、林某甲、魏某某、阙某甲、颜某某、李某某、刘某甲、刘某乙、陈某乙、阙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过电信网络骗取他人的财物,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是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陈某甲、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是主犯;被告人林某甲、魏某某、阙某甲、颜某某、李某某、刘某甲、刘某乙、陈某乙、阙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张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张某某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甲、张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光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聪

                         

2020年1月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张某某、林某甲、魏某某现羁押于光泽县看守所;被告人阙某甲、颜某某、李某某、刘某甲、陈某乙现羁押于南平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乙、阙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随案移送案卷壹拾肆册、起诉书伍拾捌份、证据目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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