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4199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现住嘉禾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嘉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嘉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现住大竹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嘉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嘉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4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现住嘉禾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9月7日被嘉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嘉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4199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现住嘉禾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嘉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嘉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嘉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四被告人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初,被告人廖某某、陈某甲和刘某某(另案处理)商量共同出资经营一家休闲会所(廖某某出资100000元,陈某甲出资20000元)。后被告人廖某某、刘某某以122000元每年的价格租用嘉禾**北**号门面用于经营休闲会所,并用陈某甲弟弟陈某丙的身份信息到嘉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嘉禾县****足浴有限公司(现名叫**休闲会所)。该会所于2020年5月22日开始营业。
被告人陈某甲为主管,负责记账及安排管理二楼的工作人员,并介绍被告人张某某担任**休闲会所的经理,招聘被告人陈某乙和李某某(另案处理)作为服务员。张某某负责招募卖淫女、登记卖淫女接客情况及与财物陈某丁(另案处理)对账。李某某在一楼接待客人上楼。陈某甲和陈某乙在二楼接待客人,将客人带至房间并询问客人需要什么服务项目,如客人需要泡澡,便通过对讲机通知卖淫女到房间与客人商谈服务内容及价格。卖淫女提供张某某的微信二维码收取嫖资或现金收取后再给张某某,由张某某登记卖淫女服务的内容和价格,下班后,张某某根据登记的情况与财物陈某丁对账,并将嫖资交给陈某丁,由陈某丁根据卖淫女卖淫的情况给卖淫女发放工资。
为便于工作上的沟通联络及管理,被告人张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和各卖淫女组建了“群英荟萃”微信群。为便于股东了解会所经营情况,被告人张某某组建了微信群“创业群”,该群成员有被告人廖某某、张某某、陈某甲和刘某某,张某某会将每天会所的营业额情况、技师出勤情况及招募技师情况发到该群。
2020年08月14日21时许,嘉禾县公安民警在**休闲会所抓获了208包厢内卖淫嫖娼王某某、康某某;210包厢内卖淫嫖娼李某甲、李某乙;211包厢内卖淫嫖娼娜某某、廖某甲;213包厢内卖淫嫖娼朱某某、李某丙;215包厢内卖淫嫖娼闭某某、田某某,同时抓获了张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记账本、避孕套等;2.书证:微信群聊天记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证人王某甲、李某甲、李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廖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张某某、廖某某、陈某乙通过招募、雇佣妇女等手段,管理、指挥妇女从事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张某某、廖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陈某乙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井芳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1.四被告人现在被羁押在桂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9张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2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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