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19〕12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1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乡**村**排**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8年9月11日被唐山市玉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唐山市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8年10月18日被唐山市玉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1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镇**村**街**排**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8年9月18日被唐山市玉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8日被唐山市玉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8年12月21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陈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9日,吸毒人员陈某乙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被告人陈某甲1000元,指使陈某甲向被告人张某某购买毒品,后陈某甲以牟利为目的,赶至唐山市丰润区**乡**村张某某家中,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张某某1000元,从张某某手中购买毒品约1.5克。张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返利给陈某甲100元。陈某甲又从所购毒品中扣留少量,用于自己吸食,后将剩余毒品交给陈某乙,陈某乙携带所购冰毒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陈某乙携带的毒品中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8年9月11日,公安机关在张某某家中查获冰毒疑似物32.2克,经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冰毒疑似物中有4.35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察、搜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陈某甲违反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冰毒而故意贩卖给吸毒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娜
2019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玉田县看守所、陈某甲现在住所地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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