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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陶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昌检二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21979********,汉族,大专文化,原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吉林市昌邑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12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9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被告人陶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111989********,汉族,高中文化,原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吉林市丰满区**乡**村**组。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7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9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陶某某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陶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原系**公司吉林**分公司实际**,被告人陶某某系**公司**队**。

2016年3月至2018年8月间,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被告人陶某某等人在位于吉林市昌邑区的江湾馨城3号网点1007、1008号等地,违法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以天储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大连金玛康养旅游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承诺高额返利,以投资债权转让为名,同孙某某等人签订《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金玛康养会员服务合同》等,总计吸收公共资金约为人民币593万元,其中被告人陶某某共计吸收公共资金约为人民币192万元。

案发后, 被告人张某某、陶某某分别于2019年2月20日、9月2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案件提起和抓捕经过;

2.户籍信息;

3.获利表;

4.企业信息及相关文件;

5.投资合同、银行交易流水;

6.同案人相关卷宗。

(三)被害人孙某某等人陈述

(四)被告人张某某、陶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被告人陶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军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陶某某现均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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