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81991********,苗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元阳县,现住元阳县**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金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金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陶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301989********,苗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金平县,现住金平县**乡**村委会**村民小组。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金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金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30196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金平县,现住金平县**乡**组。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金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金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301990********,苗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金平县,现住金平县**乡**村委会**村。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金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金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邵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301993********,瑶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金平县,现住金平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金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金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甲(曾用名赵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302000********,瑶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金平县,现住金平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金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金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301996********,瑶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金平县,现住金平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金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金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侯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81990********,苗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元阳县,现住元阳县**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金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金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金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陶某甲、陈某某、王某甲、邵某某、赵某甲、邓某某、侯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陶某甲、陈某某、王某甲、邵某某、赵某甲、邓某某、侯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被告人张某某、陶某甲决定在金平县**乡九公里码头旁王某乙家组织他人赌博,并准备好赌博用的桌子、凳子、扑克牌等工具。2020年1月4日至1月10日,张某某、陶某甲各自邀约他人,伙同陈某某、王某甲等人在九公里码头旁王某乙家用扑克牌以“大吃小”的赌博方式进行赌博,经常参与赌博或赌资较大的人员即为股东,每天开始赌博之前由张某某登记股东名字,赌博开始后每局抽取赌注约百分之十的金额,并登记在账本上。赌博结束后由张某某、陶某甲按照一定的比例将抽头渔利所得的钱分给各股东,赌博四天用抽头渔利所得的钱支付给王某乙1600元场地费。2020年1月11日,张某某等人将赌博地点搬迁至九公里码头对面铜厂乡地界陶某甲家,并以相同的赌博方式进行赌博。赌博期间张某某安排赵某甲、邓某某、侯某某在营盘、老勐、铜厂三岔路口,九公里码头河边等处放风,并用抽头渔利所得的钱支付赵某甲、邓某某、侯某某三人的工资。
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王某甲、邵某某、赵某甲、邓某某、侯某某于2020年1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陶某甲于2020年1月19日22时35分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查获赌博用的桌子、凳子、纸箱等物证照片;
2.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陶某乙、熊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陶某甲、陈某某、王某甲、邵某某、赵某甲、邓某某、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陶某甲、陈某某、王某甲、邵某某、赵某甲、邓某某、侯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琳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红河州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陶某甲、王某甲、邵某某、赵某甲、邓某某、侯某某现羁押在金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0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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