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峨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9004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峨眉山市,住峨眉山市**镇**期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于2020年7月20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雷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81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峨眉山市,住峨眉山市**镇**路**段**号**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于2020年7月20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峨眉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雷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雷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3日,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某、雷某某与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雷某某支付朱某某借款本金80万元以及利息,张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二人未执行该判决。2019年6月21日,朱某某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以张某某、雷某某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于2019年8月2日、2019年7月24日决定对二人拘留十五日。2019年9月26日,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以张某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决定对张某某拘留十五日。
2019年4月至2019年年底,张某某中国农业银行62284805296********账户内有多笔资金存入和转出记录。2019年5月29日,张某某、雷某某与葛某某签订合伙协议书,合伙承包峨边彝族自治县骑游道新建工程。2019年11月20日,江西中煤集团峨边峨轸路升级改造项目部向张某某提供的账户“峨眉山市朱敏机械租赁部”转款440002元,该笔款项扣除税票后将41万余元交给张某某。2020年1月20日,张某某、雷某某到邛崃市在胡某某处得到149000元。张某某、雷某某取得上述款项后没有履行法院判决的还款义务,将资金另做他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雷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雷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张某某、雷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艳琼
2020年9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0813****;被告人雷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081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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