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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雷某某等4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4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71981********,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马山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8日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82198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韶山市**乡**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8日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21988********,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7日逮捕。

被告人雷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9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因涉嫌犯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7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4日、2019年11月26日、2020年1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刘某某、张某某、雷某某,利用在深圳市龙岗区**屋**区**号**楼的深圳***有限公司,在没有取得三星注册商标标识生产加工许可的情况下,利用供公司的生产经营条件,非法接受他人来料加工委托,非法为他人加工生产多型带三星注册商标标识的手机屏幕总成,并收取加工费牟利。其中,被告人吴某某、刘某某、张某某为该公司股东及实际经营管理人员,被告人雷某某为该公司生产管理人员。

2019年5月15日,公安民警在深圳**有限公司现场缴获,已加工完成的三星多型手机屏幕总成共计745片(每片带一个三星注册商标标识),同时缴获尚未加工成屏幕总成的待加工配件三星手机屏幕盖板60100片(每片带一个三星注册商标标识)。经鉴别,以上三星屏幕总成及盖板均为侵犯三星注册商标权利的假冒产品,均是未获得三星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生产的侵权产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三星手机屏幕总成745片、三星手机屏幕盖板60100片、华硕笔记本电脑1台、台式电脑主机1台、监控主机1台;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报案书三星“S∧MSUNG”商标注册证、华为授权打假材料、三星未授权声明、鉴定书、价格证明、注册商标证、物证照片、押决定书、扣押清、往来对账(明细)、吴某某银行卡交易记录、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江某某、谭某某、黄某某、马某某、廖某某、胡某某的证言;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刘某某、张某某、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刘某某、张某某、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刘某某、张某某、雷某某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刘某某、张某某、雷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吴某某、刘某某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一年四个月至二年四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某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华

(院印)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刘某某、张某某、雷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十六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物证假冒三星手机屏幕总成745片、假冒三星手机屏幕盖板60100片,台式电脑1台,华硕笔记本电脑1部,监控主机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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