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公诉刑诉〔2020〕Z487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7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路**号**号楼**单元**房,现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座**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雷某某,女,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01195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厦**幢**房。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11月8日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6月20日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对雷某某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雷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4月29日至5月28日、自2020年6月24日至7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雷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某天,被告人张某某通过街边的小广告联系到制售假证件的违法人员,伪造了姓名为“周某某”的假身份证及离婚证各一个。之后提供上述虚假身份证、离婚证等资料给《羊城晚报》广告有限公司刊登个人征婚广告。在与被害人王某某取得联系后,被告人张某某一直以“柳某某”的假姓名与被害人交往。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于2019年6月底至7月20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与雷某某密谋,由雷某某冒充张某某的母亲,以见家长给见面礼、给结婚聘礼为由,先后两次诈骗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现金共42000元。得手后,被告人张某某不再与被害人王某某联系。事后,被告人雷某某分得赃款200元,其余赃款由被告人张某某用于个人生活支出花光。2020年8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家属赔偿了42000元给被害人王某某,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1月3日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万科金色里程小区附近被抓获,被告人雷某某于2019年12月13日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江滨大厦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材料、扣押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辨认、指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证人李某某、陈某某的证言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在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张某某、雷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两人的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中被告人雷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犯罪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某、雷某某在犯罪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对被告人雷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黎志艺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被告人雷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所在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10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依法扣押的白色小辣椒手机1台、玫瑰金色苹果手机1台、红色非智能手机1台,现暂存于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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