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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雷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337号

被告人雷某某,女,1969年****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3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县,住********路,2012年5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灵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涉嫌犯有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7月13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58******8*,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县,住**镇**庄**庄,2016年9月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新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3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下午13时许,平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获悉,当日上午10点钟左右,一名**籍女子和一名**籍男子租乘一辆白色长安越野车从**市出发,欲到新蔡县途径平舆县购买毒品进行贩卖,侦查民警立即赶到新蔡县城进行跟踪布控。2020年6月5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雷某某带领白某某到达新蔡县城后,雷某某在新蔡县城广场附近,将3万元的毒资交给张姐(张某某)后,并由被告人张某某的儿子周某甲开车送到了新蔡县李桥高速桥,被告人张某某将事先放在高速桥附近的毒品交给雷某某,雷某某拿到毒品后,从高速桥附近的水泥梯子上到高速公路的路边上,雷某某指使白某某带车到李桥高速上接到雷某某后加速往**返回,布控民警在其车后交叉跟踪,伺机抓捕,在雷某某到汝州高速收费站出口附近欲行方便时,在高速出口处附近,将其所乘车辆拦停,将被告人雷某某控制抓获,并当场从所乘坐的车内查获毒品可疑物三包,分别标注为检一、检二、检三,经称重,毒品可疑物检一净重99.57克,检二净重100.10克检三净重489.51克。毒品可疑物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检一检出吗啡成分,检二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20年6月6日下午,侦查民警在新蔡县龙口镇前周庄村西张庄将张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雷某某与张某某通话及发信息内容1份、扣押白某某物品清单7份、提取笔录1份、毒品现场称量笔录1份、毒品化验取样笔录1份、搜查笔录1份、河南省农村信用社李某某交易明细一份、中国工商银行李某某交易明细一份、雷某某行车轨迹及与张某某见面后二人在一起的照片10张、毒品可疑物及称重照片17张、手机提取聊天截图照片2张、抓获张某某时其随身携带手机照片4张、抓获雷某某时其随身携带银行卡照片4张、雷某某伙同张某某指认毒品交易现场周围照片8张、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对张某某刑事判决书(2016)豫1729刑初字177号、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对雷某某刑事判决书(2012)灵刑初字第104号

2、证人白某某、周某甲、樊某某、周某乙、代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雷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 检验报告 (驻)公(物)鉴(理化)字[2020]168号及补充鉴定、平舆县公安局现场对雷某某的检测报告书;

5、雷某某、白某某、樊某某对张某某的辨认;

6、抓获及讯问光盘合计1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张某某明知毒品而进行运输、贩卖,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雷某某的刑事责任,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张某某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同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累犯、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二桥

2020年10月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雷某某、张某某现在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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