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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青某等6人聚众斗殴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青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221994********,汉族,大专文化,建筑工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住重庆市合川区**道**号**幢**单元**,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9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5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逮捕。

被告人青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81970********,汉族,初中文化,建筑工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住四川省武胜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4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0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逮捕。

被告人谌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231976********,汉族,小学文化,建筑工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乡**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9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5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61971********,汉族,小学文化,建筑工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住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4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0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83********,汉族,小学文化,建筑工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7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5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87********,汉族,小学文化,建筑工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9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5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11日19时50分,昆明市西山区**工地的木工青某、架子工张某某因使用塔吊发生争吵,进而木工一方的被告人青某某、杨某某、青某、谌某某与架子工一方的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等人使用钢管、木方、铁锤等器械在工地上相互斗殴,导致双方各有人不同程度受伤。经云南天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杨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被告人谌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被告人青某的伤情为轻微伤,被告人青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被告人张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张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在场人员李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事发后,双方相互谅解对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和解协议;2.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青某某、青某、谌某某、杨某某、张某某、张某某的供述;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夏某某、张某某、浦某某的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伤情鉴定;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辨认笔录等;6.电子证据:现场录像;7.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青某某、杨某某、青某、谌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在公共场所相互逞强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主动积极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所有被告人都是初犯、且为偶犯,主观恶性区别于多次犯罪者;所有被告人都有固定工作、且双方互为工友、事发后积极相互谅解、体现了一定的悔罪态度,建议判处六名被告人两年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旷莒丹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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