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梧长检刑诉〔2019〕15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梧州市长洲区**小区**栋**单元**房(户籍所在地广西宾阳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韦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8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现住梧州市长洲区**小区**栋**单元**房(户籍所在地广西宾阳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韦某某经事前商量,预谋实施诈骗犯罪并约定平分各人犯罪所得后,即共同出资购买专门用于作案的黑色惠普笔记本电脑、红色三星笔记本电脑、银色戴尔电脑各一台和红米6A手机、红米6手机各一台等工具。此外,二被告人还购买了专门用于作案的QQ号码、手机号码和银行卡号一批。随后,张某某、韦某某即使用上述工具及QQ号码、手机号码和银行卡号实施诈骗活动。
2019年4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使用其购买的号码为72718****的QQ号添加被害人李某某为QQ好友,通过假扮被害人好友骗取对方信任后,即谎称其人在国外,要求被害人代为购买机票,并向被害人提供 “票务经理”的电话(号码为1501109****,由其实际掌握)。被害人拨通该电话后,张某某又假扮为票务经理,骗取被害人将购票款人民币15800元转入其指定的浦发银行账户内(账号:62179327******)。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走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靖
2019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韦某某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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