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229197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住宁晋县**乡**村。2018年3月28日因嫖娼被宁晋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宁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4日被宁晋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8198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住宁晋县**镇**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宁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4日被宁晋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宁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份至2020年1月份,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摩托三轮车,先后一百余次盗窃被害人李某某堆放在宁晋县营台村北民伟水利机械厂附近的废旧铁桶1000余个。经鉴定,被盗的铁桶价值48000元。
2019年6、7月份至2020年1月初,被告人韩某某明知张某某出售的铁桶系盗窃所得仍予以收购,共计收购被盗铁桶400余个,共计价值19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传唤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辨认笔录;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等;3.鉴定意见;4.被害人李某某陈述;5.被告人张某某、韩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晋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鑫来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韩某某现羁押于宁晋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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