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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韩某某等五人非法拘禁案)_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19〕31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85********,汉族,大学文化,太和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安徽省太和县**栋**室**镇**村委**庄**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6日投案,同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安徽省太和县**单元**楼,户籍地太和县**乡**村委**庄**村**号1户。被告人韩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6日投案,同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范某甲,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89********,汉族,初中文化,太和县**地产有限公司店长,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安徽省太和县**小区**楼**室**镇**村委**庄**村**号。被告人范某甲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6日投案,同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87********,汉族,高中文化,太和县**地产有限公司店长,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安徽省太和县城关镇沙河**路**村**小区**号楼**室**镇**村委**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6日投案,同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范某乙,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79********,汉族,初中文化,太和县**地产有限公司店长,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安徽省太和县**路**楼**室**镇**村委**庄**村**号。被告人范某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6日投案,同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左右,被害人王某乙用房子作抵押向被告人韩某某妻子王某丙借款10万元,被害人付某某系担保人。借款后王某乙未能及时偿还借款,2018年7月29日晚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韩某某、范某甲、李某某、范某乙五人驾车在三角元找到王某乙,并把王某乙带到三角元如家网咖二楼一包房内,让其喊来担保人付某某,逼迫被害人王某乙、付某某偿还债务,并限制其人身自由。张某某、韩某某等人通过侮辱、殴打等方式逼迫王某乙、付某某还款,并写下欠条。7月30日0时后,被告人张某某等人让王某乙、付某某离开。被害人王某乙、付某某出具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王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乙、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韩某某、范某甲、李某某、范某乙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韩某某、范某甲、李某某、范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韩某某、范某甲、李某某、范某乙为索要债务,非法拘禁他人,五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范某甲、李某某、范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韩某某、范某甲、李某某、范某乙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获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范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范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爱勤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安徽省太和县**栋**室,联系电话1835680****;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安徽省太和县**单元**楼,联系电话1829815****;被告人范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安徽省太和县**小区**楼**室,联系电话1889552****;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安徽省太和县城关镇沙河**路**村**小区**号楼**室,联系电话1815582****;被告人范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安徽省太和县**路**楼**室,联系电话1479255****。

2.案件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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