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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韩某某等寻衅滋事案)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埇检刑诉2020〕329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乡**村**组**号。曾因开设赌场罪,于2016524日被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116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2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乡**村**组**号。被告人韩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120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2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225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当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韩某某、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4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4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112140分许,宿州市埇桥区**乡**村“**”网吧正在营业,被告人张某某、韩某某、吴某某等多人来到网吧无故殴打刘某某,网吧老板沈某某准备报警,张某某、韩某某、吴某某等人又对沈某某和上前劝架的伯某某上进行殴打,造成沈某某鼻骨骨折,颈椎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沈某某伤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116日在其亲属陪同下到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派出所投案。被告人韩某某2020120日在宿州市埇桥区**乡**村**组**号其家中被民警抓获;被告人吴某某于2020225日到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伯某某等六名证人的证言;

3.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韩某某、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宿州市埇桥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

6. 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7.其他证明材料案发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韩某某、吴某某因日常琐事,借故生非,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对被告人韩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到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潘燕

 检察官  李琦

 

                                2020520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韩某某现羁押于砀山县看守所,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宿州市埇桥区**乡**村**组**号,联系方式18056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壹佰伍拾柒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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