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韩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56********,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榆树市人,住榆树市**乡**村**组,系农民。因涉嫌诈骗罪,榆树市公安局于2019年12月11日将其刑事拘留,同日将其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将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甲,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77********,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榆树市人,住榆树市**居**栋**单元**室,系农民。因涉嫌诈骗罪,榆树市公安局于2019年12月11日将其刑事拘留,同日将其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将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80********,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榆树市人,住榆树市**街**村**组,系农民。因涉嫌诈骗罪,榆树市公安局于2019年12月11日将其刑事拘留,同日将其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将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81********,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榆树市人,住榆树市**居**栋**单元**室,系农民。因涉嫌诈骗罪,榆树市公安局于2019年12月11日将其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将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韩某某、郭某甲、白某某、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甲于2015年1月24日在榆树市健康路星期天火锅店内因琐事被他人用刀扎伤,住院治疗。后张某甲伙同被告人人韩某某、郭某甲、白某某、王某某经事先预谋,开具张某甲在家修理门灯摔伤受伤的虚假证明,骗取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款人民币16375.04元。案发后,被告人退还了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郭某乙、张某乙、张某丙、闫某某证言;
3犯罪嫌疑人张某甲、韩某某、郭某甲、白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韩某某、郭某甲、白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韩某某、郭某甲、白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及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国家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郭光宏
附:
1.被告人张某甲、韩某某、郭某甲、白某某、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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