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西检刑检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公主岭市**镇**村**组,住吉林省公主岭市**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经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3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02198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乡**村**社,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经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3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张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月**日至**月**日期间,被告人韩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受柴某某、劳某某指使,将被害人何某某非法拘禁至****洗浴,被告人韩某某、张某某白天带着被害人何某某到柴某某的****寄卖行,将被害人何某某交给柴某某,晚上被告人韩某某、张某某在****洗浴看着被害人何某某不让其离开,柴某某威胁被害人何某某如果敢跑就要打他,并且还要去找被害人何某某的女儿,致使被害人何某某不敢逃跑。
被告人韩某某、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
1. 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诉;
1. 证人车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1. 被告人韩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柴君、劳为华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借款收据、诉讼材料接收凭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车辆抵押借款合同、抓获经过、前科劣迹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张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帮助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俊臣
(院印)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在四平市看守所。
2.案卷卷宗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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