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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韩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公开版)_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一部刑诉〔2020〕Z11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绰号“老某某牛”,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6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住揭西县**镇**村**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4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揭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9日被揭西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韩某甲,男性,绰号“水鬼”,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6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住揭阳市揭西县**街道**村,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4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揭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9日被揭西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韩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020年4月13日期间,被告人韩某甲等人利用韩某乙(另案处理)提供的碗和骰子,以“丢骰子”比大小的方式,分别在揭西县河婆街道文化广场、沿江路路边花圃石板上等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2020年4月13日15时某某,揭西县公安局对沿江路路边花圃石板所在赌场进行查处,现场抓获被告人张某某和参赌人员蔡喜庆、刘某某芝、叶某某、韩某丙、金新凤等人。案发时是被告人张某某和韩某甲合伙“坐庄”,由韩某乙提供的碗和骰子,韩某甲负责“坐庄”掷骰子,每局固定下注20元。被告人张某某、韩某甲两人共非法获利480元,并从中抽20元水某某给韩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照片,赌具照片,赌资照片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某某,抓获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广东省没收、收缴、追缴财物收据,广东省罚款收据,揭西县罚没缴款通知书,扣押笔录,提取笔录,制作笔录,认某某具结书等书证材料;3.证人证言:证人彭文考、叶某某、蔡庆喜、刘某某芝、金新凤的证言;4.被告人的某某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韩某甲的某某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1张(内含视频四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韩某甲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韩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某某

检察官助理:许某某涛

(院印)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韩某甲现羁押于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认某某具结书》两份。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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