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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项某某等人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8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钟祥市,住钟祥市**镇**村**组。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1月12日被钟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2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钟祥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项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钟祥市,住钟祥市**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84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城市,住宜城市**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84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城市,住宜城市**镇**街道**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钟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项某某、蔡某某、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30日16时许,因被告人张某某和钟祥市**镇**村村民刘某某在**村村民沈某某的商店放置了投币游戏机,刘某某电话要求张某某将其放置的游戏机搬走,张某某不同意,后双方约定面谈。当日19时许,张某某驾驶面包车携带斧头、砍刀,邀约被告人项某某、蔡某某、蒋某某等三人驾车到沈某某的商店外,张某某等人持斧头、砍刀下车,在此处等候的刘某某、徐某甲等人见状跑开,张某某等人追赶,张某某上前用斧头拍打吕某面部,徐某甲跑离时摔倒。事后张某某等人驾车驶往宜城市流水镇方向,徐某甲将张某某持刀追赶、打人之事以及张某某等人的去向,电话告知了时任**村支部书记的徐某乙(已殁),徐某乙与同在宜城市**镇**街道吃饭的徐某丙、郭某某等人一起驾车到钟祥市长寿镇汤林村六组路段,将车辆停放于公路限宽墩子处堵截张某某等人。

当日20时许,张某某驾驶面包车行驶到该路段发现被堵,准备掉头离开时,徐某乙将张某某驾驶的面包车点火钥匙拔下,张某某、项某某、蔡某某、蒋某某下车与徐某乙争吵并相互推搡,张某某将徐某乙摔倒在地,持斧头拍打徐某乙的头部,项某某用脚踢倒地的徐某乙,蔡某某、蒋某某持刀追赶欲上前帮忙的徐某丙、郭某某等人,后张某某、项某某、蔡某某、蒋某某四人驾车离开。经鉴定,徐某乙的损伤程度属人体轻伤二级。

被告人张某某、项某某、蔡某某、蒋某某分别于2019年9月16日、2019年10月20日、2019年11月11日、2019年12月9日主动到钟祥市公安局长寿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周某某、徐某甲、徐某丙、郭某某、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徐某乙的陈述;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6.被告人张某某、项某某、蔡某某、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项某某、蔡某某、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项某某、蔡某某、蒋某某持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开忠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钟祥市看守所,被告人项某某、蔡某某、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分别为1587298****、1387275****、15072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1册以及讯问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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